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骚扰地方,欺压百姓,这种当然也是军正监的管辖范围。但只要不严重,估计也是睁只眼闭只眼。
至于破坏军婚什么的,用不着再另立法条。
古代自有关于通奸的法令,一般是捉奸现场激情杀人无罪。
但如果不是捉奸现场,那就得严格遵守法律了。《大明律》该怎么判就怎么判,大概是坐牢一年到两年,而且还民不举官不究,苦主选择原谅就懒得去管。
一个苦主,捉奸现场如果不杀奸夫,事后想起来又觉得后悔,跑去别处杀或者改天再杀。那么妥妥的谋杀罪!
这种法律规定,是从隋唐开始的,一直沿用到清朝。
影视剧里那种浸猪笼、木驴游街,妥妥的违法犯罪行为,闹出人命肯定属于死罪。
如此制定法律,是考虑了道德人性与法律制度的结果。
你捉奸现场激情杀人,可以理解,可以无罪,道德与人性都满足了。
你事后再跑去杀人,属于扰乱社会秩序,必须承担法律后果。因为你完全可以去报官,让那对狗男女乖乖坐牢。
隋唐以后还有“堡垒法”呢,夜里无故闯进别人家里,房主可以直接把闯入者杀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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