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史曰:『有大户酿酒,贾于凉。誉之曰,「吾酒之效,疾莫能侵也。」众皆信之,购者如云。然有饮之不适者,皆匿之不宣。有交州之民,疑之甚,斥之为毒。大户怒,凉县官吏立遣役,行千里,捕交州之民,治其罪,以息大户之怒。』
『事不密,得泄。民愤之,抨议如沸。上亦知之,三问其故,凉县官吏顾左右而言他。交民囚三月,方释,惶惶如惊弓之鸟。数月之后,上下皆忘此事,大户酿酒沽售如故。』
之所以士族大户可以凌驾于律法之上,甚至以个人意愿代替律法,是因为士族大户违法的成本极低,本身士族大户在封建社会就是统治阶级,属于被保护的对象,岂能轻易受损?没听有的官吏公然高喊,谁让士族大户不开心,他就让谁不开心么?故而十年违法2630次,依旧安然,甚至还有人表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,『不要盯着人家的过去不放』,也就不足为奇了.
其次在郡县制度之下的大汉,对于地方行政约束及其缺乏,很多时候朝堂只能下诏令叱责,但是诏令么,地方机构可以当做没看见没听见没收到,等该办不该办的都办得差不多了才哦的一声,原来这还有个诏令哦,怎么不早说捏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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